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审核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15:56:4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区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自治区财政厅现就取消审核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采购人在规定的相应分值区间,根据项目需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1〕1092号),科学设定分值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审核签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物有所值”的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今后,按照财政部对代理机构的考核要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规设定限制性条款、不按规定设置分值比重等违规行为,代理机构有责任提醒采购人进行更正。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依法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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