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15:07:30 来源: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网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驻佳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本级分散采购计划上报和审批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取消分散采购审批程序,采购单位需填报《佳木斯市(市级)分散采购项目用款计划审核表》上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经过业务主管科室审核通过后,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及支付程序
1、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佳木斯市(市级)分散采购项目用款计划审核表》由采购单位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业务主管科室依据采购单位上报的当年部门预算和《佳木斯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2、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佳木斯市(市级)分散采购项目用款计划审核表》由采购单位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业务主管科室依据采购单位上报的当年部门预算和《佳木斯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后,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复核后方可支付。
(三)、采购单位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四)、采购单位要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资金用途、项目内容、限额标准和采购程序。
(五)、采购单位应严格分散采购项目的内部审批程序,项目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采购程序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依法组织实施。
二、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程序
(一)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负责。采购单位负责组织按照采购文件的条款要求、中标单位承诺及中标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组织履约验收。
(二)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经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及中标单位盖章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不符,将视为备案无效,予以退回。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正常签订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处理。
(四)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认真填写合同条款,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并严格合同履约和验收。
三、监督管理
(一)市直各单位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市财政局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责。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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