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14:23:05 来源:安徽省政府采购网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
1.购买主体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责权。
2.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及下属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推进,强化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方式选择和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管理。
3.购买主体要确立需求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严禁超标采购和豪华采购。
4.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还应当通过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预算编制
1.购买主体依据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履职需要和公众需求,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2.省财政厅将同步审核、同步批复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3.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有计划地开展采购活动。
三、信息公开
1.预算批复15日内,省财政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2.购买主体原则上应在具体实施目录公布30日内,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背景资料、承接主体资格、采购方式、具体服务需求、计划采购时间等信息。
4.购买主体、省财政厅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经验交流等信息。
四、项目分类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执行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以下分类实施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法执行分散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采购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性质、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1.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报经省财政厅批准,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在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一揽子报送方式变更申请,省财政厅一次性审批。
2.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健全采购程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六、计划申报
1.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采购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分散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用款计划,购买主体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3.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用款计划,购买主体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4.购买主体或采购机构不得将同类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规避集中采购,规避政府采购。
七、采购程序
1.纳入政府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采购。
(1)在部门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有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组织3人以上评价小组会商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并形成书面意见。
(3)合理控制采购价格,实现物有所值。
(4)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八、合同签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服务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无特殊原因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2.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要求,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组成。
3.纳入政府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购买主体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除外。
4.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购买主体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除外。
5.经常性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文件事先对续签合同作出约定的,服务期满后,购买主体报经财政厅同意,可与原服务承接主体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内容不得改变,履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九、履约验收
1.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2.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3.服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后向购买主体发起书面验收申请,购买主体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对项目履约情况检查验收。
4.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
十、资金支付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联系电话:68150613)。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类
2.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流程
3.分散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流程
4.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流程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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