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12-01 15:34:52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网站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青财库字〔2016〕1978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部门决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夯实决算工作基础,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全省财政决算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掌握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要求,重点加强对决算报表修订变动内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培训,不断加大决算报表审核、会审力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加强账表一致、账证一致的核查,切实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提前部署,积极推进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并按照《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财预〔2016〕1811号)要求,统一公开平台,规范公开渠道,改进公开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加强分析,促进预算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有效运用分析评价结果,深入挖掘决算价值,积极推动决算数据共享,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报送时限及要求
(一)省级部门。省级各部门应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省财政部门预算业务处,在部门预算业务处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各主管部门应将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业务处审核情况、决算调整情况再次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市、州财政部门。市、州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本级部门决算的审核、汇总和县级部门决算会审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决算会审通知要求,携带本地区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市、州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报表等资料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软件、编制说明、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不再以文件附件形式印发,各地区财政部门可从省财政厅(内网)ftp://10.116.1.1:2005/国库处/下发各地/2016年/部门决算下载,省级各部门可从省财政厅网站(外网)http://www.qhcz.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安装决算软件后在软件说明文档中查阅。
(二)关于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各市、州部门决算会审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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