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16-11-18 10:43:43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16年底,按照国家步骤要求,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联通对接;到2018年,重点行业建成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数据的实时共享交换,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政府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提升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云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各级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7.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8.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9.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云南”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省工商局,省法院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昆明铁路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0.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省民政厅、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省法院,省民政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2.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公安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3.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云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有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云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省法院牵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建立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建立健全各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本地本行业信用信息,加快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对接,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负责)
16.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省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7.落实好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确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应总结经验,贯彻落实好措施清单。(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负责)
18.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9.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将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1.配合国家做好社会信用领域立法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者修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3.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牵头;省民政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4.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牵头;省网信办、教育厅、财政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发展委、公务员局,团省委,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加强统筹,形成长效机制。鼓励有关部门和州、市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对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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