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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明确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11-08 10:29:03 来源: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江苏关于明确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2016〕27号
 
  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适应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体制调整,明确工作职责,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现就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项目范围及实施期限
 
  省级协议供货项目共15项。其中:PC服务器、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协议供货期限为6个月;公务用车、图书、复印纸、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会议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工程协议供货期限为2年。实施协议供货的限额范围:单项或同批次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次预算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批次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上述协议供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项或同批次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二、协议供货项目组织实施责任部门
 
  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由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协议供货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各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代表委托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及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协议供货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及时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数据;定期开展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履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今后参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的重要依据;受理协议供货过程中的各类质疑,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对协议供货中运用的管理软件,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应用,充分发挥其监管功能。
 
  (二)采购人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行为,不得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无法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对协议供货范围外的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协议供货年限、供应商数量、采购方式等事项,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后,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和委托相应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以上通知,请各相关单位及省政府采购中心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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