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10-28 16:25:03 来源: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购〔2016〕1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司法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是国家针对监狱、戒毒企业实际制定的一项重要扶持政策,有利于减轻监狱企业市场竞争压力和风险,有利于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稳定有效的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有利于充分发挥生产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和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狱企业的认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落实政府采购预留份额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在服装、印刷、安防设施、办公家具等类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一)服装类。包括制服、制鞋、工作服、病号服、床单被罩等,预留本部门服装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工作人员制服、囚犯被服、戒毒人员服装等,应当从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中采购。
(二)印刷类。省级各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免费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三)安防设施类。司法行政系统的安防设施,包括各类隔离护栏、刀刺网、防撞护栏(桩)、阻车器、标志杆等,应当全部向监狱企业采购。其他部门也要预留此类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四)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对监狱企业可以生产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和消防设备等其他产品,要积极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向监狱企业采购。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上述预留监狱企业的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四、实行评审价格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号)的精神,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五、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监狱企业适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河南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为监狱企业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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