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16-10-25 15:54:54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组织开展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摸清全省互联网金融底数,评估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整顿从业机构,规范经营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监管全面覆盖。
2.长期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构建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格局,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严格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及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必须做到依法合规。
2.统一组织,分别实施。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明确整体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州)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3.分类处置,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与不同业态的特点,明确重点问题,分类处置。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做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4.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立足当前,清理整顿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内紧外松。工作稳扎稳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机密。规范对外宣传报道,保持相对宽松的市场氛围,避免引发行业和社会恐慌,防止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传导。
二、重点任务
根据《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吉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明确以下重点整治任务,相关专项整治内容以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准:
(一)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落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经营行为: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分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线下营销等行为;未经批准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等金融业务;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产品;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或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未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未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未完整、客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落实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点整治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经营行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未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三)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整顿以下经营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业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规范整治互联网企业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重点整治以下经营行为: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五)第三方支付风险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整治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经营行为: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未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未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房地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格规范房地产领域相关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及活动,重点整治以下经营行为: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未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七)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广告管理及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负责清单和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重点整治以下行为: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宣传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宣传内容与许可的内容不符合,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技术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与风险整治工作。统筹协调通信管理、网络信息管理、公安网监等部门,挖掘互联网技术资源,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与风险整治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互联网金融底数,分析重点风险隐患,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平台,及时发出风险预警。
(二)严格准入管理。加强工商登记注册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对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强化资金监测。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四)规范市场竞争。省直相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要求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五)建立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吉林”、“吉林金融网”等多渠道举报,强化与全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的协作,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强化正面激励。
四、工作安排
(一)健全工作机制
1.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或分管同志参加的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成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从事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活动、第三方支付、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广告7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分领域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县(市)政府成立相应的互联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县(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置情况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组建工作专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分领域联合办公室分别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人员名单见附件1),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定期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相应专门工作班子,有关情况同步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制定工作计划。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方案,统筹研究制定整体工作的流程图、时间表(详见附件2),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各分领域联合办公室要根据本方案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研究制定本领域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并制定具体的路线图、时间表,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4.加强动员培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要根据专项整治不同阶段的工作安排,分别召开专题动员培训会,加强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动员,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全面摸底排查
1.范围对象。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此次摸底排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即注册地在我省的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各业态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传统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等所开展的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其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落实相关监管规定情况、违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等。
2.信息排查。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全面信息排查。由省工商局与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对全省企业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中涉及“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咨询、金融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理财、基金、投资管理、财富管理”等字样及内容的企业进行筛选。由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网络监管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有关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信息;由省金融办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由省直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对自身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对重点机构和领域进行抽查,全面掌握省内金融机构、房地产行业及中介与互联网金融的关联情况。综合上述各类信息,通过综合运用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接受举报、逐一比对等手段,对省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形成机构名录及初步统计数据。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初完成,相关统计数据于6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筛选核实。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办公室及各市、县领导小组根据从业机构名录及初步统计数据,综合采用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进行核实筛选,确定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经营活动,对本领域、本地区从业机构的基本情况、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违规经营情况、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准确掌握从业机构情况,对每一户企业建立档案,实现“一户一档”。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底完成,相关数据档案于6月3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风险评估。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办公室根据从业机构统计数据及分类核查结果,汇总本领域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据此对本领域从业机构及行业的各类风险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和判断,形成专项报告。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中旬完成,相关专项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分类清理整顿
以《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及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有关监管要求为依据,由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办公室提出分类处置标准,制定清理整顿方案,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不同业态从业机构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分类并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对遵守有关监管要求、未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营行为的从业机构,由所属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由所属监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中旬-11月初进行,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办公室的分类清理整顿方案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项清理整顿情况报告于11月1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开展督导评估
1.自查评估及回头看。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办公室以及各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对本领域、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各从业机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评估和回头看,自查评估报告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导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工作期间出现新风险新问题的,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中旬完成。
(五)进行总结验收
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办公室对本领域从业机构整改及清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验收,形成专项总结验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中旬完成,各分领域专项总结验收报告于1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专项整治总结验收报告于1月20日前报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管制度。在清理整顿规范存量机构及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业管理制度,强化在工商注册、金融业务监管、电信备案或许可等不同环节的协作管理,构建跨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加快研究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从业机构及产品监管规则,形成常态化和长效性的监管机制。
(二)加强风险监测。着眼于机构监管、经营信息采集、舆情收集,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置,提升监管能力与技术手段,研发设计全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统计监测平台,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提示机制,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关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推动行业自律。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经营管理规则、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引导从业机构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强化信息披露,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纪律约束,切实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强化部门与地区间横纵联动、协作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组织架构体系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适合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的,由省里直接统筹实施;适合由各市(州)、县(市、区)对口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由省里统筹指导、市县组织实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省直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宣讲,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安排及宣传纪律,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者及社会关切。强化投资者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以案说法,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避免不实新闻报道误导投资者引发社会恐慌,引导投资者合理合法反映诉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提供经费保障。省直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日常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省财政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对重大案件处置、监管体系建设提供必要财政资金支持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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