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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6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10-25 15:15:42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网站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6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方案的通知


青财绩字〔2016〕1525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财政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2016年财政重点工作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点,现就2016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和对象
 
  为了提高各地财政部门综合管理水平、推动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2016年继续开展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考评涉及全省8个市(州)、46个县(市、区、行委)。
 
  二、评价依据及内容
 
  依据《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和财政部相关考评指标体系及我省2016年财政工作重点,就财政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支出预算执行、财政管理、财政改革和财政投入效果等六方面对各地开展考评。较2015年考评内容看,2016年评价体系有三方面内容调整,一是优化调整了考评指标的权重,增加了财政收入、财政改革和财政投入效果的权重,优化了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管理考评指标权重分配。二是结合财政重点工作,新增库款管理、财会人员管理、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指标,进一步增强考评指标与实际工作的契合度。三是细化更新了部分指标,结合工作实效性的原则,对盘活存量资金、法治财政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债务管理、预算管理改革等指标对照工作实际提出了新要求。
 
  1.财政收入完成方面,二级指标分为财政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均衡入库和收入质量三个方面。提高了“财政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基准权重,以提高各地完成收入目标任务的积极性;在财政收入质量上,继续采用各地地方税收收入占本地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进行横向比较,明确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分,引导各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2.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方面,二级指标分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预算编制的规范性。一是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指标中增加了“调入资金”和“上解上级支出”的考评内容,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二是进一步强调了“控制预算调整和追加额度,硬化预算约束”的考评内容,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预算约束。
 
  3.支出预算执行方面,二级指标包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保障、盘活存量资金、“三公”支出执行情况四项指标。一是三级指标中新增“强化库款管理”指标,根据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要求,从库款余额同比变动、库款保障水平、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置换完成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5个方面强化库款管理,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细化了盘活存量资金要求,明确了对预算部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及时由同级财政收回;存量资金规模较上年下降;审计过程中有无重大问题发现;当年预算执行进度是否缓慢,造成部门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大;对下达采购额度后,在2个月内未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或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额度一律收回统筹。对下达采购资金额度后,在2个月内未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或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额度一律收回统筹。通过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引导各地充分挖掘存量资金潜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优化了财政重点专项支出保障水平的考评,一方面,考虑到2016年“营改增”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地方财力与上年同比减少,将本级财政重点支出与上年相比口径不统一,因此各项重点专项支出考评时采用各项重点支出占本地区自有财力的比重与上年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考虑到法、检系统预算改革的因素,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剔除法院、检察院的支出水平,督促各地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支出结构。
 
  4.财政管理方面,二级指标包括法制财政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监管、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预算管理信息编报、财政基础数据库建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公务支出标准建立、财会人员管理等内容。一是修改了“开展法制财政建设”考评内容,结合全省法治财政建设部署,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制定财政 “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财政法治建设水平。二是在“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情况”中增加了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等内容,有效落实重点工作部署。三是增加了“财会人员管理”考评指标,明确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持证上岗等要求,进一步规范财会人员管理。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指标内容,规范了债券转贷资金使用,要求及时将债券转贷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置换债券要逐笔严格对应到清理甄别的存量债务项目。
 
  5.各项财政改革推进方面,一是优化了“预决算信息及三公经费公开”指标的考评内容,提出要细化公开内容,包括预决算总额、具体科目、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相关细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二是完善了“启动试编中期财政规划”的考评内容,对2016-2018年财政中期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启动试编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三是修改了部门预算编制的考评内容,要求各地区实行零基预算,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基础数据库、项目库和日常公用经费定员标准,规范“两上两下”编制程序,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四是加大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革(PPP)”指标的考评权重,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革考评指标单独列为一项改革任务指标,发挥考评的“指挥棒”效应,全面深化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革;五是结合年度重点,充实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公务卡改革、财税库横向联网”等考评内容,使相关改革工作更能贴近实际,体现对各地的改革要求。
 
  6.财政投入效果方面,增加“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主要以社会公众对当地财政工作的满意程度为评价标准,评价依据为党风政风行风社会评价结果排名高于上年或与上年持平的地区得分。
 
  三、评价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
 
  1.日常监控(全年)。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我们将根据厅内各相关处室年度工作要求,结合今年修订完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强化对各地区预算绩效工作的日常管理,随时将工作完成情况记入评价档案,为年终绩效评价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同时,使日常监控与年终评价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2.年中督导(8月底-9月初)。对各市州、县进行实地督导并就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各地在接到督导通知后,先行开展自评,在考核组实地督导时,完整、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该督导结果将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3.年度自评(11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各地财政在年度结束前做好自评工作的相关准备,待省财政下发自评通知后,按要求向我厅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4.实地考评(12月)。年度结束前,配合省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合年中督导情况,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组织开展实地考评,进一步搜集和现场查看各地财政综合管理的相关资料。
 
  5.综合评定及结果运用(2017年)。根据日常监控、年中督导、年度自评和实地考评的情况,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形成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在向省政府报送考评情况后,通报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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