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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10-21 11:34:56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及有关法规制度,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条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购文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项目特点,起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内容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包括澄清)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管理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完整地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公告和备案的内容不得缺项或少页,并对公告和备案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至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栏目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上传至郑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合同管理模块。从而建立起市级政府采购从预算到结果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和通报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预算单位提交备案不及时、内容不完整、采购编号和印章不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将向预算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在年度财务管理考评时扣减政府采购相应分值。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在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和郑州市财政局网站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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