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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 发布于:2016-10-20 11:51:20 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北京冠新医卫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洪继群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8幢二层201D室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电话:01062962627
 
  被投诉人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电话:0311-86616778
 
  被投诉人2: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电话:0311-66635080
 
  我厅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北京冠新医卫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委托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公开招标—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项目”的投诉书,并于2016年9月14日正式受理。我厅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9月23日组织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进行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招标文件“建设目标”及“技术标准要求”多次提到投标内容要满足《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要求,但招标文件中没有公开该建设方案,也未指明查阅或索取途径。8月29日变更后的招标公告虽然有“欲了解《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相关内容,请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找采购单位联系人现场咨询,严禁投标人外泄相关内容”的规定,但招标文件刻意依据或要求一个不公开的建设方案,使不了解该方案的供应商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
 
  (二)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已由省卫计委于2015年年底完成采购,该系统包括此次采购的“城乡居民就医收费系统”和“村卫生室就医管理系统”,此两项内容属于重复建设项目,且河北省新农合系统在河北省建立应用多年,已经渐趋完善,居保系统应在农合系统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完善,而不应推翻重建。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一)将《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并详细说明该方案中哪些内容和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需对相应技术进行重新论证,考虑现有新农合系统已经实现的功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费子系统应与现有的农合系统相整合,而不是推翻重建,以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情况
 
  该项目于2016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首次发布招标公告,2016年8月29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
 
  (一)北京冠新医卫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就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包括应将《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给所有潜在供应商。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就质疑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后,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于2016年8月2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和内容包括“欲了解《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相关内容,请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找采购单位联系人现场咨询,严禁投标人外泄相关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了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此外,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提供的说明,《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应用架构以及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的核心要求和内在关联性问题,已在招标文件中“建设目标”和“技术要求”做了明确要求,此即为《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实质性要求。
 
  (二)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提供的说明,“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的要求而确定的建设思路、系统功能和技术要求,属于新建项目。
 
  (三)采购项目是否重复建设,不属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且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投诉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未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质证会专家组意见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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