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10-13 16:12: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
桂财采〔2016〕42号
各市、县财政局、审计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有效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二)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设定供应商准入的歧视性规定、设定苛刻的采购时限要求的条款;
(二)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就同一采购项目向特定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四)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报价、方案等有关信息泄露给特定供应商;
(五)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或向投标利害关系人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未公开前)、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六)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约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采购人额外补偿的;
(七)在评标时,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八)其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行为。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五、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六、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等应当予配合,及时地提供审计所需业务和财务资料(含电子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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