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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武进 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5-06-19 15:12:23 来源:武进新闻网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和政府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方式
 
  1.坚持依法采购。区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下统称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2.确保应采尽采。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3.实行分类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标准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使用镇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及以上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以下的由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组织采购。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标准限额以下或者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经区级或镇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1.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介咨询服务机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其他专业特殊、技术复杂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不得再另行委托相关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确需委托相关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的,由采购单位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编制项目预算、标底、起草采购文件、协助组织开标、评标等方面咨询和服务工作。政府采购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在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公开方式建立的名录库中选择,政府采购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名录库的确定、选择及考核方法另行确定。
 
  2.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按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编制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使用时间等内容;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拟定的使用时间提前1-2个月编制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在每月25日前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次月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并向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报告。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3.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单位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区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集中交易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4.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是指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采购方式变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变更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由集中交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变更采购方式。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导致采购程序不能满足其时间需求的,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因以上原因违规申请单位自购或者变更采购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采购单位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
 
  1.合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应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明确采购项目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单位应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以及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规范、商务、服务等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设定,应当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不得继续组织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2.试行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对预算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或涉及民生、公益性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和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答复说明,对合理的建议应予以采纳。
 
  3.建立采购文件专家审核论证制度。对预算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或涉及民生、公益性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组织3人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审核论证,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并出具审核论证意见,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采购文件,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再参与论证项目的评审。
 
  四、加强政府采购履约管理
 
  1.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履约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将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申请单报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关款项。
 
  2.推行项目联合验收制度。对大型或复杂、年度或集中采购、社会普遍关注、影响面较大以及存在质疑或投诉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交重点项目联合验收申请。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项目特点,通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组织验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做好验收方案准备交易相关资料并通知相关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参加验收专家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验收完成后,填写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作为采购项目验收情况及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依据。
 
  3.加强标后监督管理。由区政管办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单位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核查处理,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
 
  1.强化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2.加强平台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3.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贯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网络新兴媒体的宣传及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为政府采购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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