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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操作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6-18 14:23:13 来源:

  为推进我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规范购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编审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应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购买计划及购买项目核定汇总后,及时结果反馈给购买主体。

  二、确定购买方式

  对具有竞争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扬州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三、委托代理购买

  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购买主体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公开购买信息

  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包括服务项目的预算金额、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内容的采购信息

  五、组织购买评审

  对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服务项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起草评审报告,依法向购买主体推荐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候选名单。

  对采取其他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购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购买。

  六、公告确定结果

  评审工作结束后,购买主体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接主体。代理机构根据购买主体依法确定的结果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并向承接主体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购买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对通过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也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考评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八、履约管理与验收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

  九、支付购买资金

  承接主体根据履约验收情况以及购买合同的约定,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资金。

  附件

  宝应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一级目录 序号 二级目录

  (一)教育服务 1 义务教育阶段教材、作业本印制服务

  2 公共教育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3 公共教育学生基本保险服务

  4 校园保安服务

  5 公共教育规划编制服务

  6 公共教育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

  7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展出和推广服务

  8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9 学前教育服务

  10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二)医疗卫生服务 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 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服务

  13 健康检查服务

  14 妇幼保健服务

  1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备服务

  16 城乡居民健康检查服务

  17 重大疾病防治服务

  18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服务

  19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服务

  20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服务

  2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服务

  22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社会事务服务 23 社会收养服务

  24 社会救济服务

  25 社会养老服务

  26 助老助残服务

  27 社区管理服务

  28 就业服务

  29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

  30 其他社会服务

  (四)文化体育服务 31 新闻服务

  32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33 艺术创作和表演服务

  34 艺术表演场馆服务

  35 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

  36 文物和文化设施保护服务

  37 博物馆服务

  38 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服务

  39 体育活动与体育场馆服务

  40 居民休闲健身服务

  41 其他文体娱乐服务

  (五)环境服务 42 公共卫生环境服务

  43 水污染治理服务

  44 空气污染治理服务

  45 噪音污染治理服务

  46 危险废物治理服务

  47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48 其他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六)交通运输服务 49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

  50 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七)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51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52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53 园林绿化管护服务

  54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55 其他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八)其他公共服务 56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

  57 重大课题研究服务

  58 行业调查与分析服务

  59 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60 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61 信息技术服务

  62 信息传输服务

  63 信息工程监理服务

  64 信息运行维护服务

  65 呼叫中心服务

  66 租赁服务

  67 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服务

  68 会议和展览服务

  69 住宿和餐饮服务

  70 法律服务

  71 会计服务

  72 审计服务

  73 税务服务

  74 资产及其他第三方评估服务

  75 广告服务

  76 印刷服务

  77 票务代理服务

  78 专业技术服务

  79 咨询管理服务

  80 水利管理服务

  81 工程代建服务

  82 物业管理服务

  83 保障性住房服务

  84 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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