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6-16 17:38:03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青财采字〔2015〕648号
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
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监督员,是指由省财政厅聘请的,以独立身份对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一)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够根据规定按时到采购活动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三)在西宁市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志愿参加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由省财政厅颁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选取、评审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
(三)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应当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对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过程进行监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各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馈监督情况,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采购活动过程、结果,以及国家秘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选派程序:
(一)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的项目范围:
1.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2.社会关注度高,或废标两次及以上、或有供应商质疑投诉后重新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申请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省财政厅原则上为每个需要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选派1名政府采购监督员,并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项目开标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政府采购监督员。
第八条 经确定选派的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根据选派通知要求,在项目开标前30分钟抵达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实施监督。如因特殊原因临时无法参与监督或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在项目开标前1个小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政府采购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时,应主动出示《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员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姓名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选派,应主动提出回避。省财政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政府采购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者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本人所在单位的采购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不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的;
(二)被抽取委派后,未按规定时间到项目开标现场进行监督,或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反馈监督情况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取消其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被抽取委派后,擅自不到项目开标现场进行监督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和相应义务,甚至存在干扰正常的开、评标秩序等违规违纪情形的;
(四)不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联系方式、住所变更信息的,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
(五)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政府采购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政策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监督工作要求,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经核查相关情况属实的,将对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因本人原因,要求辞聘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解除聘请关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库,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参加培训、参与监督活动以及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一并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向西宁市地区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依据申请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0年6月30日止。原《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11〕160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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