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9-06 09:01:40 来源:江西财政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16]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可用于省级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或安排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资金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事权,省级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鼓励和引导市县按照省级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申报、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本办法。
 
  省驻外机构申报、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
 
  (二)统筹使用原则。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凡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可统筹安排的项目,一律不新增安排。
 
  (三)规范管理原则。明晰专项资金管理权责,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监督有力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五)注重绩效原则。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总体管理制度,开展政策研究,制定或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由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对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申请,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
 
  (二)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和受理项目申请、考察、评审,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政府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键要素明晰。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规定或者省政府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等。
 
  (二)实施期限明确。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规定或者省政府规定,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资金除外。
 
  (三)符合公共方向。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省级主管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本办法出台前经清理整合后设立的专项资金,剩余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原期限执行;剩余执行期限超过5年或未设定执行期限的,按5年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
 
  对一个(类)专项资金有多个资金来源,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复。
 
  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由省财政厅牵头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项目退出机制。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省级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省本级支出。
 
  (六)属于市县事权的专项资金,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县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以及全省发展战略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省本级支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一般不编列属于省本级的支出。
 
  属于委托类专项的,省级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
 
  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省级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
 
  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