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作者: 发布于:2016-08-25 10:28: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绩效考评工作,现就全区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任务,提高政务公开实效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重点业务职能的公开任务
结合国办发〔2016〕19号文件和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承担的重点业务职能公开任务: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制定出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覆盖全区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2. 建立健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按国家要求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二)自治区编办(审改办)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在全面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公开清单调整情况,方便群众获取和监督。
2.做好自治区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 加快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广西”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实时交换,推动全区各级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2.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商务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 加快研究起草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特别是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
4.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物价局具体负责)
(四)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做好国家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地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
(五)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
(六)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区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
(七)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2. 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 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
(八)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督促指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完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
(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加大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
(十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十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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