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8-25 08:26:56 来源:江西省政府采购网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第六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二)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
(三)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措施;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信息进行公告,对政府采购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报送;
(四)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对于项目情况特殊、在评审专家库中无法获取符合专业需求的评审专家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九条 对省内异地组织采购活动的项目,其专家的抽取,可以选择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驻省外机构采购活动的专家抽取参照所在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其他采购当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品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编制成部门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预算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品目、规格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各级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各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批复所属各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4月30日前,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采购时间和预算金额等内容。同一品目项下的采购项目应当汇总编报。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需要批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标明。
第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在1个月内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对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调整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采购需求与集中采购目录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制定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七条 依法可以采购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应当由主管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级财政部门为县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设区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在此之后调整的采购实施计划,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各采购人普遍使用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依法单独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接。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本部门设立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必须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部门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场地、执业能力以及专业化服务水平、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除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或强制要求其接受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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