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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方式调整通知

作者: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于:2015-06-12 19:00:42 来源:宁波政府采购网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从2015年4月1日起,有关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起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仅适用于采购活动实施后变更),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及《宁波市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甬采购办[2007]855号)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申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办的批准。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采购代理委托协议已明确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授权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提出。采购人未进行授权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应当由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签署意见。
 
  三、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提出时间
 
  1、在采购项目响应截止时间期前已确认采购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采购项目响应截止时间期前预办理变更申请。如果采购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后与变更申报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采购办核准后,才能组织采购活动。
 
  2、采购项目评审期间,出现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立即暂停评审,招标采购单位报采购办核准采购方式变更后,才能继续组织采购活动。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与采购办现场监督人员或采购办进行沟通,经采购办核准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
 
  四、关于多品目采购方式变更的处理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应当按采购编号进行填报,同一采购编号存在多品目采购方式变更的,应当在“多品目情况说明”栏进行详细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品目名称、品目单项预算、供应商响应情况、拟变更的采购方式等。
 
  五、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理由和专家论证意见
 
  1、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理由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重新公告的时间和供应商响应情况;供应商响应数量不满足法定要求的原因。
 
  2、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的,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由评审专家针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排他性以及技术需求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意见可以作为附件随《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上报采购办。
 
  六、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处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或评审期间出现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终止原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采购办核准单一来源采购。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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