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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流程的通知

作者:天津市财政局(地税局) 发布于:2015-06-09 13:06:29 来源: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
   津财采〔2015〕4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财政部门对需要增加补充需求的电子订单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需求的范围
 
  除电子订单采购需求标准库中可点选的标准配置、技术和服务内容外,由采购人自行添加的其他所有配置、技术、服务等需求,均属于补充需求。
 
  二、需要增加补充需求的电子订单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一)采购人应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随计划,以附件方式提交增加补充需求的具体内容以及必需增加补充需求的理由。
 
  (二)政府采购计划通过后,采购人应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按照采购需求点选基本配置,并以附件方式将补充需求的具体内容以及增加补充需求的理由上传,随该项目信息公告一同公示,信息公告应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下同)、主管预算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限,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电子订单采购对应品目入围供应商对补充需求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暂停项目采购,并由采购人在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补充论证专家应熟悉采购项目专业,且不得为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
 
  (五)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取消被异议补充需求,重新组织采购。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由主管预算单位出具文字材料确定是否增加补充需求。采购人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补充论证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财政部门核实认定。
 
  (六)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竞价采购。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小时,3个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截止至竞价完成时,如果参与报价的品牌不足3家,应当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品牌有2家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品牌只有1家的,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市财政部门将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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