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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6-05-30 10:56:45 来源:财政部网站
湖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要求,财政部决定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分级开展对代理机构2015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时间要求、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全省检查工作。各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代理本级项目代理机构的检查工作,统筹安排本地区县(市、区)代理机构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检查针对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检查项目不少于5个,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项目,应适当抽取部分检查。我省本次检查只安排省本级、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咸宁市、荆门市6个地方进行,每个地方选择5家代理机构,可统筹所属县(市、区)开展检查,共计检查30家代理机构。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情况,项目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方面内容。本次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清单见附件一)。


  四、检查阶段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要求本次检查分4个阶段进行。


  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参加检查的市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6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联络员和被检查单位名单,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6月25日前报送自查完成情况。


  书面审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完成对被检查单位书面材料的审查,编制工作底稿,7月28日前报送本级书面审查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8月15日前报送本级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处理处罚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财政部门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9月20日前报送本级处理处罚名单,9月底前汇总形成本级监督检查报告。9月25日前省财政厅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本省违规违法问题基础信息汇总情况及处理处罚名单,10月15日前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将按照财政部联动工作计划,在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在关键节点抓好落实;各级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厅检查工作要求履行查办程序,成立检查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见附件二),项目检查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对照进行,编制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三),审查结果情况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见附件四);各级检查单位应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次检查联络工作,省厅负责建立专门的邮箱和QQ群,便于各检查单位间相互交流、问题反馈和省厅指导督促。各级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电话:027-67818721 电子邮箱:hbzfcgw@163.com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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