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6〕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运作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由省政府引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分级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三条 省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主要通过参股省级子基金和市县子基金的形式,引导市县政府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四条 省基金采用承诺制出资,一次认缴,分期到位。省基金存续期:2016—202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投决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投决会及其办公室职能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省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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