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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单一来源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4-25 10:59:47 来源: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活动的<a href=http://jianduguanli.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监督管理</a>,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批。


  第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属于铜陵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市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见附件)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条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公示内容除上述外,采购人还需出具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前期论证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自行选择。


  第五条 采购人将拟定好的公示内容(含电子版)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及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第六条 在公示期内,上述当事人如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的(需有书面意见),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市公管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上述当事人如未收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的,或者经补充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且属于铜陵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经公示由采购人直接向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申请的内容参照上述公示的内容;属于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取得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后,方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九条 采购人在收到市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确定具体时间后通知供应商进入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在采购代理机构的鉴证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应妥善保存协商情况记录。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及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区级政府采购纳入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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