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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3-06 14:46:38 来源:新疆财政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环保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湖泊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滚动管理以及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他纳入自治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范围的湖泊,参照执行,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研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充分依托技术支撑单位,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认真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可信。财政部、环保部将从绩效评价指标中选取一部分指标进行动态监测。

  三、请已安排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地州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此次评价期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今后,请根据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要求,于每年12月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含评价得分),于次年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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