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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3-05 15:46:52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印发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和《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要求,现将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汇总检查材料,建立检查工作联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通知》和《检查指标体系》要求负责本级项目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选择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应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2014年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原则上选择本地注册的代理机构,截止2014年注册地在我省的代理机构名单可以从《湖北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作为检查对象,全省安排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原则上不低于总量的20%。省本级、武汉市各选择三家代理机构,其它市(州)本级、林区、直管市各选择一家代理机构,此外各市(州)级负责安排一个县(市、区)选择一家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没有代理机构注册地在本级的市(州)可以选择一家注册地在外地但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本次检查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时间、标准和尺度、分级分工、针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即从2015年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和步骤如下:

  代理机构自查阶段:3月9日-3月31日

  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5月31日

  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监督检查报告,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6月30日前将汇总形成的本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

  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市(州)、县(市、区)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8月1日前将处理处罚结果报送省财政厅,8月14前省财政厅将汇总的全省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报送财政部。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的检查原则、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步骤、工作要求和检查指标体系,精心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成立检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负责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要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检查联络工作。要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以市州为单位)应在3月10日前将选择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和工作组联络员及联系方式通过邮箱报送省财政厅。《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和《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文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7-67818721

  邮箱:hbszfcgc@163.com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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