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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23 17:37:00 来源:台州财税网

财教〔200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支持地方农家书屋工程的实施,规范和加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章)  新闻出版总署(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家书屋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农家书屋工程的补助经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安排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出版物购置等。
  
  (二)对东部地区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培训、部分农家书屋补充出版物及与农家书屋管理相关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中央财政按照每个农家书屋2万元的配置标准,分别给予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二)根据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中央财政每年对东部地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中西部地区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下达的年度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计划及本地区实际建设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填制《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月1日前将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东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东部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提出对中西部地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建议和对东部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奖励资金的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同意后,会同新闻出版总署下达专项资金补助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尽快落实本地区资金,并会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农家书屋出版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第十一条  当年未完成的采购项目,其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上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本省资金落实情况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东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随“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会同新闻出版总署采取定期考核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拨款或停止拨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擅自确定出版物及服务供应商的。
  
  (三)已购出版物出现内容和质量问题,损失浪费专项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
  
  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序号
  
  项  目
  
  基本情况
  
  1
  
  申请年度
  
  2
  
  行政村数量(个)
  
  3
  
  “十一五”时期目标任务(个)
  
  4
  
  已建成农家书屋数量(个)
  
  5
  
  申请年度实施计划(个)
  
  6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万元)
  
  注:
  
  1.“十一五”时期目标任务:以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的“十一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建设农家书屋数量为准。
  
  2.已建成数量:指申请年度以前累计建设并验收的农家书屋数量。
  
  3.申请中央财政补助:按照申请年度实施计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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