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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三)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04-20 13:55:00 来源:

第六条  技术规格
一、采购单位拟定、采用或通用的技术规格,是为了说明货物或服务的特性,如质量、性能、安全、大小、符号、术语、包装、标志、标签或生产工艺与方法,以及规定评估程序的有关要求,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采购机构在制定技术规格时,在通常情况应:
(a)依照性能,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征;
(b)根据现有国际标准,没有国际标准的按国家技术规定(注3)、公认的国家标准(注4)或建筑规定。
三、不得要求或提出特定的商标或商品名称、专利、设计或型号以及特定来源地、生产者或供应者。但难以准确或清楚描述采购要求,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或同等情况”等字样的例外。
四、各采购机构在拟定技术规格时,不应向与该项采购有商业利益的供应商寻求或接受其有碍竞争的建议。

第七条  招标程序
一、各缔约方应确保其采购单位的采取非歧视的招标程序,并符合第七条至十六条的规定。
二、各采购机构不应以足以妨碍竞争方式对个别供应商提供特定采购有关的资料。
三、本协议所称:
(a)公开招标程序是指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b)选择性招标程序是指采购机构按照第十条第三款及本协议其他有关规定,邀请供应商进行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c)限制性招标程序是指采购机构根据第十五条规定,与特定供应商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八条  供应商资格
各采购机构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应对不同缔约方的供应商,或在国内与其他缔约方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资格预审程序应遵循下列规定:
(a)所有参加投标的条件应予公告,并留给潜在供应商充足的响应时间,在不影响采购效率的前提下,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b)参加投标的条件应以确认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为主,包括资金保障、技术资格和确定其财务、商业与技术能力所需资料以及其他确认资格的证据。这些条件对国内和其他缔约方供应商之间不应有宽严区别,也不应在其他缔约方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供应商的资金、商业与技术能力,应根据该供应商的全球性商业活动及其在采购机构所在地的活动进行综合判断,并考虑供应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c)审查供应商资格的程序与时间,不得用来阻止其他缔约方供应商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单,或成为特定采购考虑的对象。凡是符合特定采购投标条件的国内或其他缔约方供应商,均应认定为合格供应商。申请参加特定采购的投标,但未参加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在时间允许情况下,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d)建立长期合格供应商库的采购机构,应确保供应商能够随时提出资格申请,随时进行审查,并将合格者列入合格供应商库。
(e)在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告发布后,如有未取得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参加投标的,采购机构应立即进行资格审查。
(f)各采购机构对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应将其决定通知这些供应商。采购机构终止使用合格供应商库,或将供应商从库中除名,均应通知有关供应商。
(g)各缔约方应确保:
1、采购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应采用相同的资格审查程序,但经证实确需采用不同程序的除外;2、不同采购机构的资格审查程序存在差异的,应尽量趋同。
(h)上述第(a)至第(g)项的各项规定,在符合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及非歧视原则规定情况下,不禁止采购机构采取措施,排除破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供应商。

第九条  招标邀请
一、除了第十五条(限制性招标)另有规定外,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时,应根据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附录二所列刊物上发布招标邀请公告。
二、招标邀请公告应采用第六款规定的形式。
三、列入附件二、附件三的采购机构应按照第七款规定计划采购公告,或第九款规定的资格公告,作为招标邀请公告。
四、采用计划采购公告作为招标邀请公告的采购机构,随后提供至少包括第六款在内的资料给潜在供应商。
五、采用资格公告作为招标邀请公告的采购机构,结合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让所有潜在供应商有条件自行评估其参与采购意向。这些资料包括第六款及第八款规定公告中应载明而且能够提供的信息。采购机构应按非歧视原则要求,将这些资料提供给所有潜在供应商。

六、本条第二款所述的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a)采购性质与数量,包括购买选择权,如有可能,要预估实施选择权时间。如果是重复采购合同,应说明采购性质和数量,如有可能,预估后续采购公告时间;
(b)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选择性招标,是否涉及谈判;
(c)开始交货或完成交货时间;
(d)提交投标邀请或列入合格供应商库申请书或接受投标文件的地址和最后期限,以及使用语言;
(e)授予合同和提供技术规格资料及其他文件的机构地址;
(f)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经济、技术条件、资金保障及有关资料;
(g)招标文件售价及付款方式;
(h)是对购买、租赁或租购的报价,还是对其中两种以上的报价。

七、本条第三款所述的计划采购公告,应尽量载明第六款规定事项,而且必须包括第八项规定事项,同时应载明:
(a)有兴趣的供应商向采购机构表明其对采购意向的声明;
(b)向采购机构继续索取资料时的联系方式。

八、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构均应以WTO官方语言之一发布至少包括下列信息的摘要公告:
(a)采购标的;
(b)提交投标文件或投标邀请申请书的期限;
(c)获得有关文件的联系方式。

九、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的,对建立长期合格供应商库的采购机构,应每年在本协议附录三所列刊物之一,公告下列事项:
(a)有关详细情况,包括通过该库中供应商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具体项目或类别;
(b)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的条件以及采购机构审查这些条件的方法;
(c)供应商库的有效时间及延期手续;
上述公告作为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招标邀请公告时,应另行载明下列事项:
(d)有关货物或服务的性质;
(e)该公告构成邀请内容的声明。
资格制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同时,明确不再另行公告的,只需在该制度开始实行时公告即可。这种资格制度不得用作规避本协议规定的方法。

十、招标邀请公告发布后,在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或在投标截止期前,需要修订或重新发布公告的,已做修订或重新发布公告范围应与据以修改的原文件公告范围相同,给予特定供应商的重要资料,亦应同时发送给其他所有供应商,并留足供应商做出反应的时间。

十一、采购机构在本条规定的公告中或刊登公告的刊物中,应注明该项目属于本协议范围的采购项目。
注3:本协议所称技术规定,是指说明产品或服务特点或其相关工艺与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适用的强制性行政规定。这些文件也可以包括或单独说明适用产品、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等要求。
注4:本协议所称标准,是指经过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中,对共同及经常性使用的产品、服务或相关工艺、生产方法规定的规则、准则或特征,但没有强制性。标准还可以包括或单独说明适用产品、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等要求。(待续)

相关链接:

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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