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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作者: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于:2000-12-10 16: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 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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