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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作者: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于:2002-12-23 15: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1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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