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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于:2003-12-18 15: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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