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1年省级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浙政发[2010]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精神,现就编制2011年省级预算和地方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2011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编制好明年预算,做好各项财政工作,对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综合分析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各种因素,2011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理财原则,积极组织收入,优化收入结构,夯实财政收入基础,健全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减排和基层政权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和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和增收节支的方针,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继续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编制2011年省本级和地方预算的总体要求:一是收入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与2011年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相适应。实现分科目测算,按收入分类科目编制征收计划,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财政提前通知对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数额,市县财政在编报本级预算收入的同时,要编报省财政的各项补助收入,进一步提高本级财政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二是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民生等领域倾斜,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三是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继续深化综合预算改革,进一步推进以加强专项整合、提高项目预算质量为重点的项目预算管理改革和以完善预算定额标准为基础的零基预算改革。建立健全由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以及政府性债务计划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
二、2011年财政收支政策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实现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妥善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加强税收征管的关系,组织协调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跟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税种,科学分析增收因素,深入挖掘增收潜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着力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努力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做实、做优地方财政收入。
(二)合理确定政府公共投资规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围绕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中心镇改革发展和小城市培育、海洋经济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投产和收尾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积极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稳步增长。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西藏以及省内重点欠发达县援建工作。
(三)继续加大“三农”投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以培育农业十大主导产业为重点,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为平台,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深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继续实施对种粮农民的各项补贴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防灾减灾投入,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继续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加强扶贫工作,支持欠发达地
区发展。
(四)增加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确保经费依法实现“三个增长”。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扶持力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完善职业教育财政支持政策,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高等教育生均补助标准;完善扶困助学机制;支持薄弱学校改造,促进全省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文化惠民力度。优化就业资金支持结构,促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重点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支持全省县乡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与财政补助水平。继续深化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推进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业保险保费补助规模。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加大食品安全及消防、交通管理投入,支持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五)增加对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投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扶持方式,优化区域布局,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坚持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相结合,着力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城乡和区域生态环境。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完善绿色采购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行政经费,2011年继续实行项目支出“零增长”,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技、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零增长”控制。从严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1年这三项费用不得超过2010年压缩后的规模。严格经费管理,防止超预算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论坛等方面的经费支出。继续推进党政机关节能减排。
三、扎实推进财税制度改革
(一)深化综合预算改革,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各地要加快推进“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进程,将预算外管理的收入按规定纳入相关预算管理。合理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进一步完善现有编制方法。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试编201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编制方式方法,提高201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质量。
(二)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建立完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经费类型等数据的动态管理。强化支出标准和项目库建设,完善预算定额体系、费用标准体系、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资产、绩效、执行与预算相结合的机制,夯实预算管理基础。进一步改革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要逐步采用因素法分配。严格控制部门结余资金规模,统筹安排使用部门结余资金,建立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编制2011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先动用历年结余资金。
(三)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扎实推进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积极推进地方公务卡改革试点,扩大省级公务卡结算范围。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建设和应用。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发挥预算部门的主体作用,稳步推进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申报、论证和审核工作,积极探索政策评价,规范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绩效管理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积极探索绩效与预算管理全过程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正确处理建设规模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和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把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警戒线以内。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归口管理,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批。强化偿债责任,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资金问题。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四、2011年预算工作具体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2011年预算编报工作,精心组织,尽早布置,保证2011年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应于2011年1月4日前将2011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草案)报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将汇总的本市(含所属各县市)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11年1月8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应于2011年3月中旬前将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附所属各县、市、区预算)报省财政厅。届时未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地区,请先报送经政府批准的代编预算,待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立即报送。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