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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0-12-31 10:43:00 来源: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黔财采【2010】27号

  省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

  为了方便省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印制印刷品、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等的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办公设备第七期、公务车辆第三期、印刷印制品第二期协议供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范围和标准

  (一)协议供货范围:

  1.办公设备第七期协议供货范围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UPS 电源、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一体机化印刷机、多功能桌面一体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传统照相机、投影仪、空调、电视机、碎纸机、电冰箱、电脑显示器等21个协议供货产品。

  2.公务车辆第三期协议供货范围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皮卡车等5大类60个品牌141个车型系列(详细见附件)

  3.印刷印制品第二期协议供货范围为:报刊、杂志、书籍、报表、文件及会议材料、信封、公文函头及处室函件头、简报、画册、登记表、证件、票据、地图等13个项目。

  (二)协议供货标准:

  1.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

  办公设备和印刷印制品一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公务车辆一次采购2辆或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通过网上协议供货采购。

  办公设备和印刷印制品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产品、公务车辆一次采购数量超过2辆或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一律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产品:

  ①办公设备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印刷印制品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②办公设备采购金额在3万元及以下、印刷印制品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下、公务用车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不再报财政厅审批。

  ③办公设备、印刷印制品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车辆采购数量2辆以上或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一律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为使协议供货更加规范、高效、透明,本期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

  (一)采购人登陆到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uizhou.gov.cn;或http://cg.gzcz.gov.cn

  点击“协议供货”栏目,输入协议供货专用密码,进入协议供货系统。

  (二)采购人按照协议供货商提供的当期市场报价和承诺的优惠比率进行比较,自由选择确定协议供货商,并在网上填报“协议供货计划表”。待省财政厅在网上审批后,采购人在网上点击“生成采购订单”,并打印“协议供货批复”。

  (三)协议供货商进入协议供货系统,根据采购人生成的采购订单,查看和打印“协议供货合同”,并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给予供货。

  (四)采购单位按照与协议供货商签定的合同,及时验收货物并支付货款。纳入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货款;未纳入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办公设备和印刷印制品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商;车辆货款须由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将采购资金拨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

  三、协议供货价

  协议供货价格=当期市场最低价格×(1-优惠下浮比率)

  办公设备当期市场价格最低价可参考该产品在其制造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商当期销售价,或该产品近期招标中标或成交价。

  印刷印制品当期市场价格最低价是当期最低印刷工价。

  车辆当期市场最低价格是当期协议供货商销售的最低价和厂商指导价比较中的最低者。

  四、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严格执行协议供货价格。同时,也要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违规处理

  (一)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采购单位违规情况在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未经规定的采购程序,擅自采购的;

  2.违反规定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要求的;

  3.向协议供货商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协议供货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通报,视情况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1.不兑现承诺优惠下浮比率的;

  2.虚构当期市场价格的;

  3.不按照承诺的交货期限交货的;

  4.提供假冒伪伪劣产品的;

  5.不按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

  六、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从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原贵州省省级单位第六期协议供货产品目录(黔财采【2009】61号)、贵州省省级单位第二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目录(黔财采【2009】36号)、贵州省省级单位印制印刷品第一期协议供货目录(黔财采【2010】3号)同时废止。

  七、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见附件一)。

  八、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见附件二)。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省级采购单位零星采购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映实际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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