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对拉动和促进汽车消费,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的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将如期结束。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及其截止日期等相关规定。
二、北京市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其他地区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各地财政、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联合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填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四、各地各级财政、商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等有关后续工作,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清算,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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