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财采〔2011〕6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快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持证上岗,是指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即可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须持有“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招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持证上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经发现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之前2个月内要到省财政厅进行复验,逾期未复验的,从业资格证无效。复验之前,持证人员至少要参加一次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不得安排无从业资格证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逐步提高持证人员比例。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每年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持证上岗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持他人资格证上岗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要作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因单位变动或丢失等原因需换发、补办“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从业资格证”的,应直接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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