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上缴事项的通知

作者:山西 发布于:2011-03-13 10:13:00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晋财购[2011]1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省级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省级国库

  三、关于就地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到我厅领取《一般缴款书》,然后通过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省级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方式: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收款单位一栏:山西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国家金库太原分库)。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