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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1-03-15 13:19:00 来源:江西政府采购网

  文号:赣财购[2011]3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1年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仍然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要求各采购人单位实时录入,即每发生一项政府采购活动录入一次,期末自动生成报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主要以采购合同要素为主,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可以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编报。

  二、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单机版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可作为网络版客户端使用,即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计算机进行,数据上报时,身份验证后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在不具备互联网条件下,以数据盘形式(导出文件格式为*.cz文件)上报。为了保证正确上报数据,请各单位在生成上报数据前务必确认软件已是最新版本,否则上级单位将无法正确接收数据。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用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根据有关实际情况,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使用网络版;所有采购人使用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

  三、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报,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年报,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各1份报送至省财政厅。

  四、为了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从2011年起,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尤其是工程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数据的保密管理,建立保密责任制。

  五、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要求

  (一)各编报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的组织落实工作,及时布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准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既能够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能增强数据分析功能。各编报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及时录入。

  (三)各编报单位应认真阅读《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和口径,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要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的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统计范围。

  (四)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联系。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五)由于各单位近来编制报表人员变动较大,请各单位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编制报表人员信息按附件2的格式报江西省政府采购办。传真0791-7287865,或发送邮件至 jxzfcg@jxf.gov.cn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

  0791--7287865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 【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

  1572868936、157286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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