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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作者:山西 发布于:2011-04-06 10:18:00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晋财购[2011]6号

  关于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规范操作、提升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中心2010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请在一周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准备工作,以备考核组查验。

  附件: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考核方案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对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考核的方案

  一、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接到考核通知后,要在一周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准备工作,以备考核组查验。

  二、考核组将与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代表进行座谈,了解采购各当事方对采购中心采购质量、采购效率、服务水平、廉洁等方面的反映与评价。

  三、监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考核。标准分为14分。

  1岗位设置。标准分为4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记零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衡机制,记2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操作环节权责不明确,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记零分。

  2人员技能。标准分为2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其中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记2分;达不到60%的,记1分。

  3业务培训。标准分为2分。

  每半年开展内部业务培训二次以上(含二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记2分;每半年培训未达二次,记1分。

  4档案管理。标准分为6分。

  (1)制订了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记2分;没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记零分。

  (2)归档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记4分;资料不全,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采购程序考核。标准分为31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标准分为3分。

  按规定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记3分;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标准分为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记3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编制采购文件。标准分为6分。

  编制的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合法、合规、科学、细致、严谨。没有出现差错记6分;如出现原则性差错,每出现一次扣2分;出现一般性差错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标准分为6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准确、规范发布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准确、规范发布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5抽取评审专家。标准分为3分。

  按规定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记3分;未按规定抽取,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6组织采购活动。标准分为5分。

  采购活动组织计划周密、招标会现场组织有序、秩序井然,采购工作程序合法合规记5分;采购活动组织不周或混乱,为此被采购人、供应商或专家评委有效投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7采购资料备案。标准分为5分。

  按规定将采购代理协议、采购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必须备案的资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记5分;漏报、缺项或者迟报,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服务质量和业绩考核。标准分为35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采购记5分;不能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采购,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2按时退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及履约金记10分。每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每一项目采购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及时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记2分;每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4考核期内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记3分;采购价格超预算、超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5 考核期内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现象,或者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疑义,未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或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不属实记5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有疑义,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属实的,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6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含90%)以上记5分;达到80%(含80%)以上记3分;达到70%(含70%)以上记1分;未达到70%记零分。

  7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满意度达到90%(含90%)以上记5分;达到80%(含80%)以上记3分;达到70%(含70%)以上记1分;未达到70%记零分。

  以上6、7项以无记名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四)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情况考核。标准分为15分。

  1考核期内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记5分;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2建立健全内部廉洁自律制度,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纪检委和本单位制定的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记5分;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从业人员没有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没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没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因私费用;没有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没有参加评标、干预或干扰评标等其他不正当行为记5分。以上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五)信息统计考核。标准分为5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记5分;迟报一天扣1分,漏报一项或缺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四、监督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为合格,达不到70分为不合格。

  五、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应当限期整改。属于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也视同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并按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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