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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作者:国家发改委 发布于:2011-04-07 08:56:00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5、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同时,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要统筹调节好汽、柴油比较效益,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

    (四)关注行业动态,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行业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1、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4月7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

    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8080

85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7330

773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370

777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280

557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550

10140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9780

9000

天津市

9335

8485

河北省

9335

8485

山西省

9405

8540

辽宁省

9335

8485

吉林省

9335

8485

黑龙江省

9335

8485

上海市

9760

8970

江苏省

9390

8525

浙江省

9390

8540

安徽省

9385

8535

山东省

9345

8495

湖北省

9360

8510

湖南省

9400

8570

河南省

9355

8505

海南省

9480

8620

重庆市

9550

8695

广东省

9415

9645

8555

广西自治区

9480

8620

宁夏自治区

9340

8485

甘肃省

9320

8505

新疆自治区

9115

83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9350

8500

福州市

9390

8530

南昌市

9355

8505

成都市

9555

8720

贵阳市

9515

8645

昆明市

9545

8675

西安市

9320

8495

西宁市

9300

853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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