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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1-02-22 11:03: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11〕11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采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额度进行采购,确保进口产品采购金额不超预算。

  四、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进行审核管理,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产品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审核,是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但并不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采购人在获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工作,采取集中申报,集中批复的方式进行。市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按照项目采购、协议采购两个口径进行分类、核对、汇总,汇总后需分别填写《进口产品项目采购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进口产品协议采购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每月1日-10日将汇总情况及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所有申请材料以纸质形式报市财政局,采取网上申报的时间另行通知。

  七、采购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八、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材料。

  (一)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送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3);

  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送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3);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件4);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5和6);

  (三)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送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3);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件4)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5和6);

  (四)对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568号)文件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九、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的管理

  (一)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同时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抽取程序按照《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89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四)专家一般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论证职责;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十、协议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协议采购中采购人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经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履行协议采购的相关程序。

  十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作为市政府采购档案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存档保管。

  十二、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情况参照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同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21号)废止。

  附件:

  1.进口产品项目采购汇总表

  2.进口产品协议采购汇总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

  6.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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