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财采购〔2011〕112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与规范,现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05]1006号)。
二、市本级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方式分别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存档和备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附件一)。
三、独立分包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所有分包)合同签订工作后,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中需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档案资料和《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案情况说明》(详见附件二)一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不再报送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
五、采购人对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同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7]1705号)文件废止。
附件:
1.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五种采购方式)
2.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案情况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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