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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作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1-02-11 09:40:00 来源: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黔财采〔2011〕4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省大部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中,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有个别评审专家没有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甚至出现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损害了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利益。为严格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现就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被随机抽取到并确认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审工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主动与组织评审工作的单位联系,并说明原因。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定标原则。

  三、评审专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发表任何诱导性、倾向性语言。提供的评审意见要真实可靠,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

  四、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组织评审单位同意,不得与外界进行联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评审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

  五、评审专家与参加所评审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和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项目咨询、论证、检测、鉴定的,要主动提出回避。对已参加评审的项目,在对该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工作中,也要主动提出回避。

  六、在评审工作尚未结束前,评审专家不得随意离开或退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不得私自带走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任何资料和记录。

  七、评审专家要主动配合采购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供应商对评审项目和有关评审情况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等有关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八、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九、严格遵守和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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