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查审核等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和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如属于国家规定鼓励进口的,或国家虽规定为限制进口但属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质量检验检测等目的的,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申请采购一定数量的进口产品;国家虽未限制进口但属于一般办公类设备用品及电梯、空调和交通工具等专用设备的,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从严审核。
对非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实行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三、对政府采购频率较高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质量检测等进口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论证。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品目清单,自行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产品品目清单和专家论证意见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该产品品目清单由省财政厅通过指定媒体正式向全省公布,有效期为一年。采购单位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该清单列举的进口产品时,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对未纳入全省统一组织专家论证范围的进口产品,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采购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采购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核准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前,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一年内,如其他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拟采购同类产品的,可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审查,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需单数)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组成。如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专家组人数可降至3人。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原则上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性价比法,并不得限制潜在国产的同类产品参与投标。同时,为提高效率,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可由同一专家组将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与采购需求或采购方式等的论证一并进行,合并出具论证意见。
六、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采购单位的申请核准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及时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对审核通过的,应在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采购单位凭申请核准表办理政府采购后续相关手续。
省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手续,可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一并办理;也可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后,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申报办理。
七、采购单位书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进口产品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未经财政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八、集成项目中部分设备拟采购进口产品的,若进口设备为该集成项目的关键核心部分,或进口设备的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占集成项目总金额50%以上的,该部分设备应履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九、对需要国际招标的产品,应先履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准予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应按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跨境贸易,应当优先采用人民币结算。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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