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1]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浙财采监〔2010〕55号)。
二、考核对象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取得审批资格(包括资格延续,下同)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本省(不含宁波)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在浙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代理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考核。取得审批资格时间不足2年的代理机构,如自愿申请并经注册所在地或主要业务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参加本次考核。
因资格到期或者单位名称变更重新申请资格的代理机构,如资格中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合计从业时间超过2年的,应参加本次考核。
仅取得确认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参加本次考核。
三、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内容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机构队伍、制度执行、业务操作、规模绩效、社会评价等五项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2011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附件1)。
对于各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取上述五项中的制度执行、业务操作、社会评价三项进行考核,每项考核分数与总公司的该项考核分数取算术平均分,作为总公司的最终考核成绩。分支机构因故未及时参加考核的,其单项考核分数按总公司分数减半计分。
四、考核分工
各市、县(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业务的乙级代理机构以及各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甲级代理机构考核,并在各市、县(市)财政局上报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授予星级称号。
五、考核方式及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可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负责和组织开展对各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考核组在代理机构提供的采购项目清单(具体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按合同签订时间顺序排列,格式见附件2)中随机抽取10个项目进行评分,总项目不足10个的全部抽取。考核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抽查项目和扩大范围。
省财政厅可视情对代理机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其中,对拟授予四星级以上称号的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省财政厅应当指派考核组进行复查。复查可重新抽取项目进行评分。
六、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1月-2月)
省财政厅制发考核方案,发布考核公告,开展考核人员培训,部署考核工作。
(二)考核准备阶段(2011年3月)
各代理机构按照考核方案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准备考核所需相关资料,并选取五个项目向采购人、全体专家、全体参加响应的供应商征集评价表(见附件6)。其中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代理机构,应于2011年3月底前向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支情况表》(见附件3),并通知相关分支机构及时参加所在地的考核。
(三)考核实施阶段(2011年4月至5月中旬)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的分工要求组织开展对代理机构考核工作,于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评分表及《2011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书面和电子稿各1份上报省财政厅(电子版Excel表格请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其中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三项业务考核工作,最迟应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并将考核评分表一式2份分别交分支机构及其总机构的考核部门。
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发出整改通知书(范本见附件5),并督促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涉及代理机构资格的问题,应逐级报至授予资格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四)考核复核阶段(2011年6月)
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对乙级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的抽查复核工作。
(五)整改总结阶段(2011年7月至8月)
各市、县(市)财政局于7月底前上报各地考核工作及监督落实整改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稿各1份)。
省财政厅于8月底前进行考核工作总结,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各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遵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解释或补充。
附件:1.2011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
2.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支情况表
4.2011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情况汇总表
5.整改通知书范本
6.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评价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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