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今后五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确保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总结本地区配置规划执行情况,做好与上一周期配置规划的衔接工作。已核准下达的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中,2011年尚未执行部分纳入2011-2015年配置规划统筹安排。
二、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原则、内容及格式依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6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要求执行。
三、严格执行阶梯配置政策,加强引导医疗机构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攀比和闲置浪费,满足科学发展需要。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配置规划要单列临床实用型机型,明确规划数量和配置要求。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
请各地抓紧组织做好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并于5月1日前报送我部研究核准。
联系人: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李军
联系电话:010-68792666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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