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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打印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于:2011-07-15 11:59:00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国机采字〔2011〕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精神,方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打印耗材的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1年度打印耗材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本项目为试行项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规定流程在协议供货商处采购打印耗材的,由供应商按照规定流程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凭证。
  
  (二)本期打印耗材协议供货采购的产品范围包括:
  
  1、通用耗材:含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硒鼓、激光打印机粉盒、喷墨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粉仓、针式打印机色带、传真机碳带。
  
  2、原装耗材:含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硒鼓、激光打印机粉盒、喷墨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硒鼓、复印机粉仓、针式打印机色带、传真机碳带。
  
  上文所称通用耗材指由专业耗材生产企业生产,适用于对应各原装品牌型号设备的的耗材。原装耗材指由设备原始生产企业为其设备生产配置的耗材。
  
  (三)通用耗材的中标产品被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在其可代替原装耗材的情况下,提倡采购单位对其进行优先采购。
  
  (四)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各协议供货商将按照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打印耗材协议供货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见附件2)为采购单位提供打印耗材送货及售后服务。协议供货商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最高限价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打印耗材协议供货专栏。
  
  (五)本期打印耗材协议供货执行期限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采购程序及采购价格
  
  (六)采购单位采购打印耗材,需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打印耗材协议供货”专栏,选择打印耗材品牌、规格、型号,并通知协议供货代理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应当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送货。
  
  (七)采购单位负责对打印耗材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协议供货代理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下载并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出具验收单后,采购单位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向供货商付款,供货商应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
  
  (八)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由财务部门入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九)打印耗材协议供货只出具验收单,不出具合同。采购单位因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可在服务协议基础上自行与供货商协商签订。
  
  (十)中标产品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向下调整价格。
  
  三、特殊情况的采购
  
  (十一)采购单位未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到当地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的,应先向总协调人联系供货事宜。
  
  四、权益保护
  
  (十二)采购单位在打印耗材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十三)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打印耗材,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打印耗材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十四)采购单位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所售产品进行回收的,供应商应当免费回收。
  
  五、违规处理
  
  (十五)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供货商进行监督和考核。协议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书面反映情况,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对其进行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采购单位打印耗材采购的;
  
  2、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打印耗材产品的;
  
  3、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擅自提高打印耗材价格,或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
  
  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履约过程存在上述问题或违反本通知的其它问题的,请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83084961
  
  传    真:010-83084974
  
  联 系 人:谢蓉晖
  
  电子邮箱:yudiluomei@yahoo.com.cn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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