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办公自动化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1-07-22 17:13:00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11〕12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大专院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自身建设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发〔2011〕27号)“巩固完善、拓展创新、务实高效”的总体要求,为了抓好行政成本控制、工作效率提升等方面的工作,2011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中标厂商、中标产品及型号、协议供货商、协议供货价等已在“云南政府采购网”公示期满,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要求
  
  (一)根据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要求,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中标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中标产品,实行优先采购。目录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绿色采购网”和“中国质量认真中心网”等网站上查询。各采购单位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协议供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的协议供货产品应为非进口产品,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先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组织形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下述方式采购:单次或者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内的,由采购单位以询价的方式,与协议供货商商定具体采购价格,签订合同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在10—80万元之间的,由采购单位组织有本单位负责采购的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纪检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在协议供货同类产品中进行专项谈判采购,合同备案时,需提供谈判过程的相关资料(包括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谈判成交通知书等);采购金额超过80万元的,由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组织专项谈判采购,或者由采购单位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以外的同类产品,需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进行集中采购。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协议供货项目
  
  本期协议供货项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复印、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碎纸机、后备电源(UPS)、移动存储设备、电视机、电话机、GPS导航仪器、计算机通用正版软件(包括计算机杀毒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软件)、防火墙(包括软硬件)、无线控制器、打印机耗材、装订机等。中标厂商、中标产品及型号、协议供货商、协议供货价等请在“云南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查询。
  
  三、协议供货执行期
  
  本次协议供货执行期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四、付款方式
  
  采购人在申报具体采购需求之前应事先落实采购资金,并根据资金的性质按以下方式向经销商支付货款:
  
  (一)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五、采购价格及产品型号调整
  
  (一)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再额外付费。
  
  (二)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中标厂商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对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更新。
  
  (三)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若中标的产品型号规格货物已停产,中标厂商应及时更新;如果出厂新的机型,可向省财政厅申请增补到协议供货范围内,但新增补的机型,其价格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招投标时规定的最低优惠幅度,省财政厅经审核符合规定后予以增补。
  
  (四)调整的产品采购价格及增补的产品型号,报省财政厅审定后,通过“云南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采购人注意上网查询。
  
  六、协议供货采购操作程序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和操作流程请登陆“云南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七、权益保护
  
  (一)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厂商及经销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厂商和经销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二)为保护中标厂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作其他用途。
  
  八、监督管理
  
  (一)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执行监督人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室。
  
  (二)为确保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中标产品技术指标真实准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行情调查、技术指标测试和现场验收工作。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货工作的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请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不得在协议供货范围外增加不是协议供货产品的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不得在协议供货产品中搭售非协议供货产品,或者以赠送名义搭售其他产品,故意抬高协议供货价格。对于未按协议供货制度规定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中标厂商、经销商如不能及时按最高限价或协商的价格交付中标产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其他违反《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行为,采购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0871-3638509、3637200
  
  附件: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云南省财政厅:
  
  根据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YC201111055)的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及时向云南省省级单位提供中标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不在中标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二、保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在供货时按该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月报送云南省财政厅一联。按季度上报我公司本季度的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包括各协议供货供货商经营业绩状况)。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签订合同之前,如果我公司推出更高档次的机型,并将原投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机型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投标机型,其价格优惠不得低于原投标时的优惠率,每款原投标机型只由一款新机型替换。
  
  四、在供应商协议资格有效期内,保证根据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的调整而同时调整供货价格,并将调整内容上报云南省财政厅,调整后价格的优惠幅度保证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报价比当时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的优惠降幅。
  
  五、如发现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代理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贵方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协议供货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本次协议供货期内有效。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协议供货中标厂商
  
  年  月  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