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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山西 发布于:2011-05-11 10:23:00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晋财购[2011]16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确保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在评审现场安装电子监控设施,以便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从2011年6月1日起,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电子监控系统的监控下进行评审,评审活动的音像资料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采购机构应向投标人、采购人、评审专家明确表明采购活动是在监控下进行,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有录制的音像资料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调查处理采购活动相关问题的证据。今后,政府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情况的,采购单位必须提供评审现场的音像资料,以真实还原评审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出现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行为;如出现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行为,影响评审结果,监管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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