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集中及分散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购[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集中及分散采购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招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申报政府采购事项,必须由本单位计划财务部门(或各单位设备采购专职部门)专兼职人员 统一办理,以便统一报表和统一培训。
二、凡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自行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在组织政府采购时各单位应确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宜。
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执行,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采购效率。
四、具备招标投标能力的单位请于5月1日前将本单位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及专兼职人员名单(各单位应有1名负责人、3名以上具体承办人)报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五、今后,在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监管。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需保存15年,各单位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以便查核。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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