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财政部在总结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和各项财政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起草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1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和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从国库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从国库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以外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即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即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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