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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作者:国务院 发布于:2011-06-02 17:47:00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11〕4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鄂政文〔2008〕7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荆州市是鄂中南地区的中心城市,长江中游交通枢纽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荆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荆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57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02.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荆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长江等水体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确保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实际需要、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荆州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三义街—得胜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长江、沮漳河等自然景观,突出滨水城市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荆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荆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荆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荆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荆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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